2019中央新法发布!严禁拆迁中的“软暴力”
2020-06-30 21:08:45   来源:   浏览: 次

导读: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软暴力”呢?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过跟踪滋扰他人、喷油漆堵锁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燃放鞭炮、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都是“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从《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央针对当前涉黑涉恶的犯罪问题加大了整顿力度,既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在拆迁领域,群众们最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暴力逼迁、不法拆迁了,而某些拆迁方与恶势力相互勾结,强制停水断电,堵锁眼、跟踪骚扰被拆迁人等事件屡屡发生,群众们苦不堪言。

 

这一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果断“亮剑”,展开大规模的扫黑除恶行动,拆迁中的各类“软暴力”、“涉黑涉恶”问题将受到严厉打击!

 

 

 

其实,自年初,国家针对拆迁领域黑恶问题的重视已早露端倪。

 

 

安徽省涉黑团伙成员邢丙军、王成斌等人,长期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树威,逞凶斗狠,称霸一方。后又在拆迁过程中,带领、安排组织成员,采用滋扰、恐吓、强拆等方式非法逼迁,对数十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等5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一案在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进行了宣判。阜阳中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对邢丙军、王成斌等39名上诉人及其他12名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案一出,百姓无不拍手称快,本次“两高两部”联合发文惩治“软暴力”,更是从实际出发,扫除征收拆迁中的贪腐黑恶问题,为百姓撑腰!相信在未来的拆迁过程当中,各地拆迁方更将依法行事、阳光拆迁!

 

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